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4

发布日期:2018-06-26 09:33 浏览次数: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是民事活动,经营者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民事基本原则。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次对该规定未作修改。根据本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有权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施加不合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不具有支配和被支配、隶属和被隶属的关系,元论是消费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经营者都必须与消费者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要求消费者进行交易活动。强调平等原则在当前的消费环境中显得尤为必要。实践中,一些企业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情况这次修改不但重申了经营者在交易中要遵循平等原则,还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专门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平衡。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也是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时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利,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需要强调的是,与合同法注重形式平等、形式公平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注重实质平等、实质公平,强调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作为个体,在经济条件、技术实力和信息占有等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如果不考虑实质平等、实质公平,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这就是为什么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主要原因。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都要诚实,讲信用,重承诺。其具体表现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二,在履行义务过程中,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信息告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召回防止损失扩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等义务;第三,在交易终止后,经营者也应当遵循该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经营者订立合同、履行义务的准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时,根据该原则进行解释。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循这些原则。这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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