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6

发布日期:2018-09-12 16:54 浏览次数: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共分三款:第一款对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了原则规定,后两款是对第一款的具体化;第二款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监督;第三款规定了舆论监督。

无论什么样的人,在经济社会中与经营者相对,都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中的每个人,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机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了国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负有特别保护的职责以外,组织和个人同样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本法已在第五条中专门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原则,本条规定的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重点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既体现了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的内容,又是贯彻实施这一原则的重要、有效的措施。对于社会监督,一方面,国家提倡、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打一场"人民战争",促使经营者依法经营,不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国家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社会监督行为。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检举、揭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权予以受理,依法进行处理;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者的行为,国家机关应依法予以惩处。从社会监督的主体来看,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监督和个人监督。社会组织监督既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其中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的就是消费者组织。本法第五章专设"消费者组织"一章,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一章的许多规定作了修改,对消费者协会的定性、履行公益性职责、获得经费等必要支持以及其他消费者组织有权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等都作了完善的规定,对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个人监督实际上主要就是消费者的监督,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当然,即使没有进行实际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样可以进行监督。

第三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本款既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舆论监督,又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社会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舆论监督是其中的一种形式。现代社会中,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比拟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实践证明,舆论监督,尤其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舆论监督,具有很强的宣传和威慑作用,对于发动全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本款对舆论监督专门作了规定,并强调了大众传播媒介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责任。从实践情况看,大众传播媒体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工作主要有:(1)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使消费者了解其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和维护。(2)宣传有关商品和服务,使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正确使用方法,防止危害的发生,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适当的引导与建议。(3)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和投诉。(4)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曝光,公布不合格的商品与服务,避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蒙受损失。(5)监督政府的工作,呼吁政府重视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处理。总的来说,大众传播媒介既可以是正面报道,也可以是反面揭露,其形式可以根据媒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来定。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