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2-0/2019-00371 分        类 食品抽检  
发文日期 2019-12-20
标        题 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19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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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19年第17期)

发布日期:2019-12-20 10:43 浏览次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1号),涉及我省1家生产、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晶肴肉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41号)涉及淘宝南京江宁区张王食品商行(经营者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张王食品商行)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南京美食佳肉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的水晶肴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2019年9月9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2019年9月9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南京市江宁区张王食品商行提供相关材料,并对不合格“水晶肴肉”进行召回。现场未见抽检批次的“水晶肴肉”。经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南京美食佳肉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1份,销售单1份,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水晶肴肉”当事人进货120袋、(网抽:样品数量7袋,无基数)当事人将抽检后剩余的水晶肴肉全部对外销售。进货价8元一袋,销售12元一袋,货值金额为1440元,违法所得为480元。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发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公告,未能实际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水晶肴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进货来源,提供相关票证及检验报告,因此能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上述涉案食品已无库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地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2019年9月9日,南京市六合区市场局依法向南京美食佳肉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成品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上述该批次不合格的水晶肴肉。当事人于2019年7月24日生产了120袋帥味牌水晶肴肉(每袋净含量240克),共5箱,全部销售给南京市江宁区张王食品商行,生产成本150元/箱,销售价是165元/箱,每箱获利15元,合计获得利润75元。当地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并立即启动召回工作,但未能实际召回。

(五)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南京美食佳肉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的帥味牌水晶肴肉(生产日期为2019-07-24),销售给南京市江宁区张王食品商行,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水晶肴肉菌落总数超标,鉴定结果为不合格。另,当事人生产的情牌水晶肴肉(生产日期为2019-07-01),销售给徐州云龙区永厨食品经营部,经检验该批次水晶肴肉菌落总数超标,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经当事人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杀菌不彻底造成。当事人已加强对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洪湖藕粉(原味)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41号)涉及(二)苏宁易购百福加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北省武汉百福加食品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洪湖市老曹家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洪湖藕粉(原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19年9月9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核实该专营店系苏宁易购平台第三方入驻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经查,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武汉百福加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获悉不合格产品信息后9月9日核查商家已下架该产品,不再销售,并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同批次产品进行追溯、召回。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该公司已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核义务。2019年9月26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苏宁易购-苏宁云商网上商城洪湖藕粉(原味)销售网址(https://product.suning.com/0070212803/11056770290.html?safp=d488778a.ddlb.goods.24&safc=prd.0.0)进行复查,显示该商品已下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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