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市监规〔2019〕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 对下列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
(一)药品疫苗、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
(二)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三)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一)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灾害、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等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的;
(四)采取逃避、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的;
(五)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擅自启封、转移、隐藏、使用、毁损、变卖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有相同性质违法行为的;
(十)药品疫苗、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一)涉案产品涉及疫苗等高风险药品,涉及植入性、介入性等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的;
(十二)涉案的孕产妇食品中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同时又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七条 适用从重处罚的,应当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