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市监办〔2019〕31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无锡市市政园林局、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保障供、用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做好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附件:1.《江苏省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2.《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3日
附件1
JSF-2019-0501
江苏省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居民用户 身份证号
□非居民用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地址
用气地址: 区 路(街) 巷(小区) 栋 单元 室
或
第二条 用气性质
本合同的用气性质为居民和非居民用管道燃气。
第三条 供气方式、供气种类及供气标准
(一)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应燃气。
(二)用气种类为 :□ 天然气 □ 液化石油气
(三)甲方所供燃气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用气调峰
调峰约定:
第五条 计量器具
(一)计量表安装地点:
(二)计量表口径为:
(三)量程为:
(四)计量气表类型:□普通机械表 □IC卡气表
□普通机械+远传表 □其他
(五)计量气表作为双方确定用气量的依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并经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取得合格证。
第六条 安全用气
(一)甲方应告知乙方安全用气相关要求,乙方应承诺遵守(见附件二)。
(二)乙方为非居民用户的,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甲方应指导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三)乙方为非居民用户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道燃气的使用与管理,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使用人员应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甲方应对上述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第七条 设施维护与更新
(一)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的,维护更新边界为:燃气计量表。
(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维护更新边界为: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
(三)非居民用户的维护更新约定边界为: 。
(四)甲方负责维护边界前的燃气设备设施。
(五)乙方负责维护边界后的燃气设备设施。
(六)乙方应按甲方的提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用气设施的保护。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甲方应按规定每两年对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甲方应每年对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三)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测。甲方发现乙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 气费结算
(一)乙方可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确定当期用气量:
□由甲方抄表确定,乙方应配合甲方。甲方若未能见表抄录读数,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气用量的记录估算用量,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用户结算。乙方对估算的数值提出疑义的,甲方应及时予以核对。
□IC卡气表。气费缴纳采用预付费方式,按照阶梯气价收取用气费。双方确认的计量周期为 。
(二)甲方应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缴纳燃气费。乙方应在抄表后 日内(不宜少于10日)到甲方营业厅缴费或通过指定的银行、一卡通等方式缴费。如果乙方未能如期缴费,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催缴单。
(三)甲方代收的行政性收费,乙方应随同基本气费一并向甲方缴纳。
第十条 供气价格
(一)供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见附件一)。
(二)调整气价时,甲方应在调价文件发布后一周内进行公告,同时及时抄表结算调价前的燃气费。
第十一条 缴费方式
□银行代扣 □微信 □支付宝 □现金 □其他
第十二条 停气
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在48小时前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甲方遇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咨询、投诉与报修
甲方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每天 24 小时受理乙方的咨询、投诉和报修。甲方接到乙方投诉和报修诉求后,应按《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六条 查询与送达
(一)甲方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热线电话: 公司网站(及网上营业厅): 微信公众号:
(二)乙方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查询、告知、提示、通知、公告等信息服务事项,可选用(必须确定一种电子送达方式):
□手机短信 □微信 □网上营业厅 □客户中心 □公共媒体 □乙方小区物业公告栏
□乙方所在小区入户通道处 □文件快递方式向乙方送达 □其它
(四)甲方应就可能影响乙方生产、生活的事项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法定终止情况出现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双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第二款的情况除外),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及行政机关发布文件,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对变更事项进行通知。
(三)乙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由乙方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甲方处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逾期不支付气费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应补缴气费,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气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催告规定的期限缴纳气费的,甲方可以停止供气。乙方缴纳所欠费用后,甲方应 小时内恢复供气。
(四)乙方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改正的,甲方可以停止供气。甲方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气表的计量的准确性产生争议时,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如经鉴定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鉴定期间,乙方应按时缴纳气费,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行退补气费。
(六)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附件
(一)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其他确认文件,均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人(甲方)签章: 用气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管道燃气价格表
年 月 日
项目
类别 | 标准 | 到户价 | 气价构成 | 用气行 业分类 | ||||
生 活 用气 | 第一阶梯 | |||||||
第二阶梯 | ||||||||
第三阶梯 | ||||||||
第四阶梯 | ||||||||
附件二
燃气用户承诺书
(企业、单位/个人名称)承诺遵守如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不得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
(七)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八)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九)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JSF-2019-0502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供气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用气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地址
用气地址:
第二条 用气性质
本合同的用气性质为商用、工业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 燃气质量
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第四条 用气场所
乙方不得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场所储存或使用液化气。乙方搬迁、改造、变更液化气使用场所,应当通知甲方到场查勘,甲方确定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才能使用液化气。
第五条 用气设备
(一)甲方设备
(1)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液化石油气瓶,并收取气瓶押金如下:
YSP12 液化气瓶 元/只,使用 只,收押金 元。
YSP23.5液化气瓶 元/只,使用 只,收押金 元。
YSP35.5液化气瓶 元/只,使用 只,收押金 元。
YSP118 液化气瓶 元/只,使用 只,收押金 元。
总计收押金 元。
(2)收取押金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押金收据。
(3)乙方退户时应将与最近一次换气记录相符的气瓶退回甲方指定供应站(点),甲方供应站(点)验收后为乙方出具验收证明。乙方凭□气瓶押金收据□本合同到甲方指定地点退回气瓶押金。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不得提供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气瓶。
(5)甲方负责气瓶的维护和保养。
(6)乙方应按照国家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如发现气瓶存在质量问题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在 (小时)内负责更换、修理。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甲方以外的第三人维修、拆卸。
(7)乙方不得用甲方提供的气瓶,充装其他介质或充装其他企业的液化石油气。
(8)乙方不得遗失、转借、替换、损坏气瓶。
(二)乙方设备
(1)乙方负责减压器、密封圈、连接软管、燃气燃烧器具等的选择及维护保养。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连接软管正常使用期限为18个月,到期或有异常应当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2)甲方应指导乙方正确选择减压器、密封圈、连接软管、燃气燃烧器具。
(3)甲方应对乙方的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用气
(一)甲方应告知乙方安全用气有关要求,乙方应承诺遵守(见附件一)。
(二)乙方应建立健全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甲方应指导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三)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液化气的使用与管理,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使用人员应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甲方应对上述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第七条 安全检查
(一)甲方应定期对乙方的用气情况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用气规定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乙方整改,乙方不能达到安全用气标准的,甲方应停止供气。
(二)乙方应接受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和甲方的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八条 预约送气
(一)送气服务为免费服务项目。
(二)乙方于当日 时前预约的,甲方应于当日 时前送达。乙方于当日 时至次日 时期间预约的,甲方应于次日 时前送达。
第九条 供气价格
(一)甲乙双方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挂牌价格或通过协商确定供气价格。
(二)本合同确定的供气价格为: 。
第十条 气费结算
(一)甲方应在每次气费结算时向乙方提供发票。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气费结算。
□气到付款,当时结算。
□乙方预付款,根据乙方用气数量,按本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乙方气费,从预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及时补充余额,余额不够结算时甲方不予供气。
□乙方购买甲方气票,在收货时,向甲方支付气票。
□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日为结算日,次月 日前结清气款。
□其它结算方式: 。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气费。
第十一条 投诉与报修
(一)甲方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每天 24 小时受理乙方的咨询、投诉、送气和报修。
(二)接到乙方报修后,甲方应 小时内到现场排除液化气使用故障。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四条 查询与告知
(一)甲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热线电话: 公司网站(及网上营业厅): 微信公众号:
(二)乙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查询、告知、提示、通知、公告等信息服务事项,可选用(必须确定一种电子送达方式):
□手机短信 □电子邮箱 □微信 □网上营业厅 □客户中心
□公共媒体 □文件快递方式向乙方送达 □其它
(四)甲方应就可能影响乙方生产、生活的事项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法定终止情况出现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乙方退户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三)发生第十七条相关约定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双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第二款的情况除外),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及行政机关发布文件,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对变更事项进行通知。
(三)乙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到甲方处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逾期不支付气费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应补缴气费,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气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催告规定的期限缴纳气费的,甲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停止供气。
(四)乙方违反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改正的,甲方可以停止供气,甲方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五)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其他确认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人(甲方)签章: 用气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燃气用户承诺书
(企业、单位/个人名称)承诺遵守如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不得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
(七)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八)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九)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