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市监办〔2019〕30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机关
各级登记机关应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启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在换发工作过程中仍应继续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4号)的要求,“营业执照签发单位和营业执照加盖印章保持一致,不得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非法定签发单位印章”。
自,我省营业执照定点印制企业将向全省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交付新版营业执照,请相关单位按照《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营业执照全省联动采购的通知》(苏工商办〔2018〕220号)要求,抓紧做好纸质营业执照采购工作,并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受登记机关委托开展企业登记业务的,由委托登记机关统一申领新版营业执照。全省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各级登记机关如有调整应及时报告省局。
二、切实加强登记人员权限管理
各级登记机关要强化责任,做好登记人员的授权准备工作。登记人员要严格遵守登记程序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私自将用户名和密码授与他人使用。因工作调整调离岗位,应及时调整工作权限。
各地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各设区市应明确1名熟悉相关登记业务的同志为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作的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填入附表,于报送我局潘余平内网邮箱。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