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书存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移动应用广告发布监管 加大网信执法 提高违法成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关键词搜索,监察虚假欺诈广告发布”和“建立联合惩戒,对广告主体和发布主体同步惩罚”问题
移动广告本质是互联网广告。目前,基于关键词搜索技术,开展虚假违法广告监测,是市场监管部门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局不断探索、推进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建设。2019年12月底,我局完成了江苏省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招标工作。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我局还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有监测目录基础上,补充制订了江苏互联网广告监测目录,包含47个APP、80个微信公众号、80个网站和4个直播平台。同时,根据广告监管要求及建立相应关键词库,满足不同监测之需。如疫情期间,我局重点梳理了“防治新冠肺炎”、“野生动物转让”、“偏方”等138个关键词供省局及各地广告监测参考使用。
在联合惩戒方面,我局重点利用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协调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互联网广告等系列专项整治,协调推进网络广告监管。2018-2019年,我省连续两年在全省范围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共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约5700余件,罚没款约7000余万元。今年3月,我局又联合省委网信办、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开展了“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广告清理整治工作。截止5月底,全省已查处“软色情”广告案件7件,罚没款108.16万元。
此外,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也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发挥广告协同监管作用。网信部门将整治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列入年度网络“清朗”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部署。同时,持续加大普法力度,常态开展普法进网站活动,不断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引导,指导督促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强化网站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信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作用,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将相关失信企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并定期公示。开展App基础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夯实治理根基。建设“江苏省移动应用(App)管理平台”,鼓励App运营者主动登记App基本信息,自愿通过App个人信息安全认证。常态化开展App检测,对App进行行为判别,对App发布网络广告、收集个人信息等视情予以通报或处理。
二、关于“加强广告审核,充分履行网络告知义务,拒绝夸大宣传,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广告发布前需要行政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主要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其他普通商品广告在发布前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对一般商品的广告发布前审核,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为强化广告发布源头管理,我局一方面认真做好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把关。另一方面,坚持做好对互联网广告经营单位的行政指导,通过开展行政约谈、集中座谈培训、签订有关履行广告发布前审查义务的承诺书等形式,督促互联网媒体履行好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义务。今年4月下旬,我局联合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途牛、苏宁、南京头条等在宁的重点互联网广告企业就净化网络广告市场环境,严防“软色情”等违法广告发布开展专门约谈。
此外,通信管理部门近年来也在积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和经营性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严格要求相关企业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坚持以扫黄打非、“净网”行动、APP侵害用户权益整治等专项为重点,积极配合开展各项专项行动,推进网络环境治理。
三、关于“新闻区位禁止广告发布,或严格区位划分,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发布内容,严禁误导性消费”等问题
关于广告禁止在新闻区位发布,目前《广告法》并无具体规定。但针对商业广告与新闻宣传相混淆,产生误导等问题,《广告法》第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即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此外,2019年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七条也对“广告的可识别性”和“禁止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以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对多次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加重处罚,使其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问题
对具体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确定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的情节等各方面综合判断。在执法实践中,如同一主体就同一类行为存在多次违法违规情节,处罚机关在确定处罚幅度时一般会予以考量。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广告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关心。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会同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探索和研究,做好对APP、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应用客户端的广告发布监测,着力推进互联网广告案件查处,努力净化网络广告市场环境。
省委网信办将进一步开展普法宣传,畅通网上举报渠道;加强网上动态监测,健全违法违规网站处置流程,加大网上网下协同处置力度;扎实开展年度网络“清朗”专项行动,深化违法违规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加强网络诚信建设,建立互联网信息发布违规“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省通信管理局也将不断完善APP治理体系,提升APP治理能力。一方面,进一步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做好公共互联网安全威胁、网站备案管理等领域的协同监管。另一方面,综合运用技术检测和检查、社会监督、用户和专家评议等手段,全面深化行业协同共治局面。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