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预警提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31 12:14 浏览次数:

苏市监规〔2020〕8 号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预警提示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预警提示制度》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防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审批和监管风险,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违法风险发现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第三条  对有预警提示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参考提示的内容,依法作出决定;监管业务机构和办案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第四条  预警提示的列入和解除分为人工方式和自动方式。采取人工方式的,由责任机构经办人受理,报经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经办人审批。采取自动方式的,由市场主体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相关业务自动触发生成。对自动触发生成的预警提示有异议的,由触发该条预警提示的业务责任机构负责处理。

人工方式预警提示的列入和解除,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对预警提示条款要适用准确,提示原因、解除原因要录入具体完整,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市场主体预警提示:

(一)投资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已进入清算流程或者已注销而所投资企业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所投资企业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该企业办理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

(二)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后,所投资企业尚未办理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所投资企业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该企业办理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

(三)市场主体名称变更后,其分支机构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的,其分支机构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分支机构办理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

(四)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注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登记机关撤销、撤回设立登记的,该分支机构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因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带来的变更除外)。分支机构办理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五)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其名下由信用监管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提请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内容。该市场主体办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信用监管机构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六)市场主体营业期限届满的,其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该市场主体办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

(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的,其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该市场主体办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

(八)市场主体已进入清算程序或者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市场主体办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九)市场主体登记中缺少材料承诺后补的,其名下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市场主体补齐证明材料后,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十)市场主体提交的章程等登记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关注事项的,其名下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并由登记注册部门视情况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十一)市场主体的利益相关人反映申请登记相关事宜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登记时重点关注的,该市场主体名下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并由登记注册部门视情况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十二)纪检、监察、司法以及相关部门要求对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实施协同监管的,该市场主体名下由承接协同监管要求的部门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协同监管工作完结后,原承接协同监管要求的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十三)在登记、案件办理、监督检查以及纠纷处理中涉及责令市场主体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届满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或者由登记注册指导、办案机构、监管业务机构、纠纷处理机构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市场主体办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原人工录入提示的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十四)市场主体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其名下由办案机构或者监管业务机构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原录入机构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十五)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冻结期间,应依法限制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该公司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或者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股权冻结解除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十六)股东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依法限制对已出质的股权为转让标的股权持有股东变更登记、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被出质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和出质股权所在企业的注销登记。

股权所在的市场主体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股权出质注销或撤销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十七)涉嫌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立案调查尚未处理结案的,限制办理注销登记。

该市场主体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案件办结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办案机构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十八)市场主体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裁判解散的,依法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

该市场主体名下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

(十九)需要实施预警提示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场主体有第五条第(一)至(十一)项预警提示内容的,注册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予以关注,酌情处理。

市场主体有第(十二)至(十四)项预警提示内容的,注册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可启动实质性审查,就登记业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登记注册部门依据书面回复意见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市场主体有第(十五)至(十八)项预警提示内容的,登记注册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有针对性地对其登记行为依法进行限制。

第七条  市场主体预警提示的列入和解除,由县以上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责任机构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在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时,发现市场主体已停止经营,并提交了解散事由出现的文件,且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未列入预警提示的,可以列入相应的预警提示。

第八条  人工方式预警提示的列入和解除,经办的业务机构应建立预警提示书式审批材料和证据的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和证据应及时归档。预警提示档案的查询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列入或者解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预警提示,不得擅自向除被预警市场主体以外的市场主体发布上述有关信息。对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预警提示信息不作为对外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依据。

第十条  对应当解除预警提示而不及时解除,给当事人带来不便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一级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侵害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有关人员行使预警提示的权限。

对预警提示不做甄别擅自限制市场主体办理登记的,依法追究直接经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本制度实施后,《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通知》(苏工商规〔2018〕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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