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市监注〔2020〕9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全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级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根据分级分类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建立个体工商户复工营业的行业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其他行业,无需备案即可依法依规恢复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帮助和指导个体工商户积极招工,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分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从外地返回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定的交通补助。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三)保障防疫物资需求。各地要积极协助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采购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必要防护物资,为其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可结合实际情况并制定适度补贴政策。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四)减免和缓交社保费用。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部分;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免征单位缴费期满后缴费暂时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截至2020年底,并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申请延期办理参保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减免税收。疫情期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按规定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六)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4月份房租减半征收,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七)减免部分收费。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协调安排,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并落实相关收费减免政策。
三、多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省内各银行机构对个体工商户新增贷款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九)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时间宽限。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困难个体工商户的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银行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结合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延期本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对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十)改进金融服务水平。银行机构应积极对接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做到应贷尽贷快贷。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等方式,强化服务个体工商户的资源保障。银行机构要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合理控制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对于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机构减费让利,积极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服务费用减免,减轻其财务成本压力。
四、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十一)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等渠道,公布“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的方式,引导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采用“不见面审批”办理相关业务。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十二)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十三)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四)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五)发挥各级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六)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江苏省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各地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省税务局
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南京分行 江苏监管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