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0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20-08-14 15:28 浏览次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鲈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姑苏区盛易汇超市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进购涉案鲈鱼时,未查验鲈鱼的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梨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云忠水果经营部销售的梨,多菌灵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云忠水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 项的规定,销售不合格的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地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3.2元、罚款6992元的处罚决定。

三、蟹黄瓜子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上海三颗糖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靖江市悠味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蟹黄瓜子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该批蟹黄瓜子仁不合格原因为运输、存储过程中温度过高导致。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蟹黄瓜子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4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杂粮锅巴(烧烤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苏宁易购今福缘食品专营(河南今福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漯河市黍御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杂粮锅巴(烧烤味),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河南金福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复印件,并在获悉不合格产品信息后,当即要求商家下架该商品,不再销售,并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同批次产品进行追溯、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公司已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核义务。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杂粮锅巴(烧烤味)销售网址进行复查,显示该商品已下架。

五、鲜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吕岗粮油干货批发店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鉴于当事人采购本批次不合格鲜鸡蛋查验了供货者经营资格证明,留存的进货收据载有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姓名、联系方式,留存的供货者经营资格证明载有供货者经营地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地监管部门作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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