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1-11-02 14:04 浏览次数: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结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123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uqiongnanjing@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明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意见》修改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邮政编码:210036。信封上请注明“《关于明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意见》修改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反馈至:(02585537551,文头请注明“《关于明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意见》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

关于明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结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就本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参照罚款数额确定公示期限。即,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下的,适用公示届满三个月停止公示的规定。

上述标准自    月 日起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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