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8-04 16:36 浏览次数:

  

邵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食品保质期标注形式五花八门应统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公开受理社会公众对食品标签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认真开展调查处理,保障了食品标签的合法正当使用,维护了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正如您建议中提及的那样,目前我国食品标签保质期的规定过于刚性,不仅容易造成食物浪费,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困扰,需要加以规范统一,以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食品标签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的基本载体,也是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标签都提出了严格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保质期”以及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违法处罚种类和幅度。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强制执行的基础标准。关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方面,GB 7718-2011规定,第3.8条: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正确书写,易于辨认。第3.9条: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²,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第4.1.7.1条: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第4.1.7.3条: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第4.3.1条: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第4.3.2条: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 cm²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近年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多次组织开展了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发现保质期问题的处理上,我们也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遵循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着重指导帮助企业整改问题,而不是以罚为主,一罚了之。在对企业因保质期标注问题受到职业打假者举报的处理上,我们也是本着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态度依法处理。我局2019年8月印发了《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今后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选取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先行开展食品标签保质期标注改革的试点工作,动员指导其在食品标签上标注“在××××年××月××日前食(饮)用最佳”或者“保质日期至××××年××月××日”等,取得进展后再在全省食品生产企业中有序推进。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与宣贯。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开展标签标识培训学习,宣贯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提升责任和风险意识。同时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及标签标识要求,形成社会共同监督。

三是积极建言献策。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代表委员的建议向立法部门和标准制订部门报告,提请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四是依法执行《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切实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欢迎您继续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联 系 人 姓 名:赵维佳

 联  系  电  话:025-8553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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