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更好保护长三角地区经营主体财产权利,培育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拟形成《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4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发至: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邮编210036,请在信封上注明“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修改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fgcby00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2024年6月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感谢社会各界对江苏省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