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5〕180号),为避免检验检测资质许可事项重复认定,规范检测服务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及其在用建设工具、设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已取得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机构,检验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
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强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积极引导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项目取消和变更等工作。对已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将加大监管力度,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对资质认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