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2-0/2025-00438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5-12-02
标        题 《使用“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使用“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02 17:1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12月1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使用“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哪些经营主体可以适用《管理办法》?

适用于名称使用“江苏”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二、企业名称使用“江苏”字样的需满足哪些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

1.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申报使用“江苏”字样。

2.已经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在3个以上设区市投资设立企业且经营一年以上,其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3.已经登记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且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其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名称也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4.企业集团母公司使用“江苏”字样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且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

申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使用“江苏”字样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需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名称使用“江苏”字样注册资本条件。二是申请企业为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三是其需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四是上述3个以上公司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需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五是申请企业还应当同时与江苏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四、企业如何申报使用“江苏”字样的企业名称?

企业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企业全链通服务平台自主申报使用“江苏”字样的企业名称,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并作出自主申报承诺。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存量企业能否继续使用“江苏”字样?

《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江苏”字样的,符合原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

六、什么情形下企业名称不得继续使用“江苏”字样?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江苏”字样:

1.因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同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2.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有效期满后,其企业名称或其投资的企业名称继续使用“江苏”字样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隶属企业变更名称后不再是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的,其分支机构名称不可缀以“江苏”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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