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委会是指在本省一定专业领域内,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为各类标准制定、实施等标准化活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非法人非营利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标委会的组建、管理和工作开展应当遵循紧贴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划分
第四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标委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统筹规划标委会建设,指导协调标委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和批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注销、撤销等事项;
(四)组织开展标委会相关人员培训;
(五)监督检查标委会工作,对标委会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其行政职能对口的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对其直属单位申报标委会进行初审、推荐及协助管理。
标委会为跨部门、跨领域的,由多个对口的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标委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其中牵头部门为主要业务指导单位。
第六条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含省级社会团体、在苏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直管单位)申报标委会进行初审、推荐及协助管理。
第七条 标委会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熟悉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需求,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体系建设规划,推进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和技术进步;
(二)研究提出本专业技术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建议,协助相关单位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开展各类标准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研究分析;
(四)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地方标准审查、复审以及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等工作;
(六)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及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七)标委会应当加强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领域国际、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对接,主动参与有关标准化活动。
(八)承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构成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来自同一设区市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九条 标委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可由副主任委员兼任。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职务。
标委会可根据需要内设若干工作组,设立工作组时应明确牵头单位和成员,工作组成员应当为标委会委员,工作组设立后1个月内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标委会不设分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从事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标委会委员;
(六)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可由一个单位承担或多个单位联合承担。联合承担秘书处的单位数量不应超过4家,且每个承担单位应符合第十四条中的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秘书处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其他承担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主导或参与过本专业领域1项(含)以上国际标准、2项(含)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者3项(含)以上地方标准制修订。新兴技术领域标委会,可适当降低秘书处承担单位条件,至少应主导或参与过本专业领域1项(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修订;
(三)在省内相关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经费;
(五)有满足秘书处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标准化人才。
第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联合承担秘书处的,由牵头单位技术专家担任。标委会秘书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及技术发展情况,具有连续2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至少牵头或参与起草过1项(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优先支持有担任国际、全国相关标委会委员或有相关经历的人员担任标委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 标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各项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议;
(二)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
(三)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四)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五)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六)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七)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八)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
(九)参加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十)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一)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人数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标委会及秘书处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五)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六)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拟提出的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标准送审和报批材料等重要标准化文件,应当由秘书处形成草案,经相关委员讨论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出。必要时可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经费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印章和委员证书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发。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仅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标委会应在其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标委会印章使用的相关规定,印章使用需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委员证书有效期五年。证书编号格式为10位阿拉伯数字:“4位登记年份+3位标委会编号+3位委员顺序号”。标委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JS/TC×××。
第四章 组建、换届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专业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符合国家、省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标委会无明显业务交叉;
(三)专业领域原则上应与已成立的一个或多个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专业领域相对应,鼓励与已成立的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专业领域相对应;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五)本省拥有一批与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专家;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初审、复核、论证评估、筹建公示、筹建、组建方案公示、公告成立。
第二十六条 申请筹建标委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由申请单位向对应的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七条 对部分急需标准化工作支撑且尚无标委会的特定领域,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全省公开征集筹建单位的方式组建标委会。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公开征集通知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提出标委会筹建申请。
第二十八条 提出筹建申请应提交《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说明筹建标委会的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对口的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范围、必要性、可行性、相关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及标准化技术组织情况、标准体系计划和标委会委员构成建议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对收到筹建申请进行初审,核实确认申请内容,对符合筹建条件的,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筹建推荐函。
第三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筹建推荐函的20日内,对申报内容进行复核,并与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研究,对符合筹建条件的,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第三十一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家论证评估后20日内,对通过评估的筹建申请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筹建的标委会名称、工作范围、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对应的国际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筹建并下达筹建通知。
第三十二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45日内完成意向委员征集、组建方案报批等筹建工作。委员征集可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和筹建单位网站同时公开征集,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1个月,必要时可同步向有关单位定向征集。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二)《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三)《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四)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可选项)的任职条件及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五)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六)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七)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八)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最近一年工作计划草案;
(九)标委会成立会议暨首次全体委员会议方案;
(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组建方案经推荐单位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联合筹建的,组建方案由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制定。
第三十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15日内对筹建单位报送的组建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成立。
组建方案不符合要求的,筹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修改完善。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终止该标委会的筹建。
第三十四条 筹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委会组建工作的,应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个月。经延期仍未完成组建工作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该标委会的筹建。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应当在公告成立或批准换届后2个月内举行成立大会和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标委会章程、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制定标准化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标委会秘书处应当于标委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组织公开征集意向委员并提出换届方案,经推荐单位同意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换届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申请书;
(二)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三)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表;
(四)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五)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六)换届会议暨新一届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方案建议。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换届方案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对新一届标委会委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换届。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由秘书处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该标委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标委会等建议,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和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或注销。
第三十九条 根据全省标委会整体规划和对应国际或全国标委会变化的需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标委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直接进行调整,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少或相关工作可并入现有其他标委会的,可以进行合并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标委会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标委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推荐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
(一)连续两年未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或复审工作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三)公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造成轻微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违规使用标委会印章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改正期限通常为6个月,改正期间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销标委会。
第四十三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建:
(一)违规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授牌等相关活动的;
(二)排斥相关方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三)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重新组建期间,标委会停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并通报推荐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
(一)因工作不力,导致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每届任期内未完成本专业领域内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或立项任务的;
(三)利用标委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规使用标委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标委会注销或受到撤销处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2019年7月3日发布的《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