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要求(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的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全省考试机构的首次确认、新增确认、备选库建设和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的选择、推荐、变更确认、复审确认。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资源集约、择优委托的原则加强管理,避免重复设置造成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第二章 考试机构条件
第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质;
(二)有常设的与实施考试相适应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保存有与考试项目相适应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五)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
(六)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材料和相应能力;
(七)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考试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每个考试项目应当有不少于2名与之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第六条 考试管理制度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面向社会的公开声明,承诺公平、公正地组织考试,接受社会监督;
(二)有覆盖考试机构所有岗位的工作职责,制定与考试项目相适应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安全保护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制度,包含网络密钥使用专人负责和使用登记(记录)等要求;
(四)制定包括考试前安全提醒(教育)、考试现场安全须知、出现误操作的处置程序、考试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制定涉及安全用电、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放射防护、特种设备安全等相关高风险内容的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和处理制度;
(六)按考试项目类别分别制定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作业指导书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评分表,包括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依据、要求、内容、方法、考题分值、评分要点、合格标准等内容;
(七)制定考试现场记录填写制度或作业指导书,考试现场记录应包含考试日期、考试开始时间、考试结束时间、参加考试人数、每个考生所对应的考试机位号、监考人员签字、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记录、考生违章违纪记录、发现的作弊现象及处理结果等要素;
(八)制定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包含在公布的备案考点和考试项目范围内进行考试、按时上报考试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向社会公布考试计划、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等内容;
(九)制定考试纪律相关制度,包含考生、考试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考试作弊认定与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 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场所应为本单位自有或签署有4年及以上租赁合同,各考点的考试现场应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考场内装有实时监控设备,留存全过程考试影像资料,且能保证全覆盖、无死角、清晰可辨;
(二)考生在人证比对后能直接进入理论知识考场,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现场应配置移动式身份识别设备设施或留存人证比对位置的影像资料;
(三)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场所应当设置安全作业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利用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操考试时不应与生产经营存在交叉作业,同一考试工位不得同时进行两种不同类别、不同项目的考试活动(焊工组合考试除外);
(四)焊工考试的试件加工和试样制备场所应满足设备使用和安全运行要求;
(五)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场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特殊情况或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其他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考试的,应当事先经过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六)利用其他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考试时,无法留存考试影像资料的,批准部门应派出或指定发证机关派出人员现场监督考试,并在考试现场记录表上签字。
设有多个考点的考试机构,各考点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应当纳入考试机构统一管理,使用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为同一版本的受控文件,各考点的考试场地、设备条件应满足独立考试要求。
第八条 考试用设备设施和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理论知识考场配备的计算机,应具有固定IP地址,装设自动视频抓拍系统,并能使用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具备防作弊功能;
(二)考试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气瓶、叉车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所用设备应当是本考试机构自有产权的设备,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用实物应满足相应考试项目考核功能,模拟机应采用随机组题方式考试;
(三)应使用自有或协议租赁的设备进行考试,临时租用设备考试时应事先报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事后将批准资料与考试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四)从事电梯作业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机构,曳引乘客电梯、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不能直接观察到的主要零部件应备有识别用实物;
(五)从事锅炉水处理作业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机构,应配备1套锅炉水处理设备或模拟机,考试人员在水质分析操作技能考试时应从水质分析操作项目中随机确定考试内容;
(六)从事起重机指挥作业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机构,应配备有吊索具、安全标志、吊物的绑扎器具、吊运指挥信号器具等实物;
(七)考试用叉车、观光车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考试机构应参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八)焊工考试用原材料应由考试机构入库验收合格,焊接材料管理应符合JB/T 3223《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的基本要求;
(九)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设备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九条 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考试机构应有明确的负责人,考试管理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人员,且实际专职从事考试管理工作,熟悉相关管理制度;
(二)考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理工类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机构聘用的考评人员应留存本人的签字样本;
(三)考评人员仅允许在一个考试机构担任考评员,不得在受聘的考试机构考核取证,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考试项目的培训组织、辅导和授课等活动;
(四)考试机构设置的检验检测、网络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岗位人员应有正式任职文件,考试机构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在该考试机构办理执业注册;
(五)考试机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从事考试工作;
(六)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应参加第三方机构组织的考核工作相关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4学时,并留存培训见证资料。
前款第一项所称本单位正式人员,是指与考试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由考试机构出资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在考试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有可追溯的工作见证。考试机构聘用已退休人员从事考试管理工作,不应计入专职考试管理人员数量。
第三章 考试机构及考试管理
第十条 未纳入考试机构备选库的申请人应当依照首次确认程序纳入备选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申请新增确认:
(一)增加考试基地或考点的;
(二)增加考试作业项目的。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完成首次确认或新增确认工作:
(一)向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确认申请书;
(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确认申请书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推荐意见;
(三)省市场监管局对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考试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首次确认或新增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确认:
(一)变更考试机构的(法人变更、产权变更、地址变更);
(二)变更理论知识考试地点、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场地。
第十四条 通过确认纳入备选库的考试机构应当于确认材料审核通过后每四年申请复审确认,申请复审确认应当在到期前的最后三个月提出。
经过复审确认不符合考试机构条件的,发证机关不得继续委托考试工作,组织复审确认的部门将结果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将其移出备选库。
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完成变更确认或复审确认工作:
(一)向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确认申请书;
(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确认申请书进行审核,完成变更确认或复审确认,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对考试机构确认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考试机构首次确认、新增确认、复审确认、变更确认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的内容和要求,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现场确认记录表(综合类)》和《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现场确认记录表(焊工类)》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考试机构为考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相适宜种类的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十八条 鼓励考试机构在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中使用电子桩、人工智能(AI)评分等先进技术和手段提升考试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向社会公开考试过程,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考试监督。
第十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含补考成绩)有效期1年,1年内允许考生申请实际操作技能补考1次,实际操作技能补考不合格者,应当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理论知识考试时,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作弊行为,给予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一)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二)携带除考试要求之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携带存储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借助伪造的证件、证明、档案以及其他资料获取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企图获取试题答案及考试成绩的;
(七)其他违纪作弊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作弊行为,给予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一)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中,蓄意对视频监控或录像设备进行遮挡的;
(三)未依据考试规定一次性完成全部考试内容的。
(四)在考试中蓄意违章作业的;
(五)在焊接考试中,违规对试件的焊接位置、焊接方法以及焊接材料进行变更的;
(六)在焊接考试中,存在违规打磨试件、返修试件或者将试件带离视频监控范围情形的;
(七)在焊接考试中,自带已完成的试件、更换不合格试件,或完成的试件数量未达到考试要求的。
(八)其他违纪作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加强考试档案管理。考试档案应当包含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现场记录表等纸质资料。
考试现场记录表应有2名考试机构的监考人员签字,考试现场记录表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评分表上的签字应为手写签字或电子签字。采用模拟机开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机构,应留存纸质打印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评分表。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试样,应至少保存已完成的最近1个考试批次的实物。在持证周期内,其余试样可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留存电子档案。射线照相底片等无损检测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7年。理化试验、金相检验、硬度检测以及螺柱焊试件检验等检验检测工作应形成记录或报告。
第四章 考试机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主动停止相关项目的考试工作:
(一)监控视频存在死角无法实现全覆盖,或难以进行有效辨识的;
(二)考试设备出现故障,无法在考试的整个过程中正常运行,或无法涵盖所有考试内容的;
(三)考试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场地被占用,或存在交叉作业等情况的;
(四)考试管理系统或网络出现跳屏、中断等不稳定状况,或存在安全漏洞的;
(五)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项目的持证考评员数量不足2人的;
(六)其他应当主动停止考试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考试质量进行重点抽查。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考试机构停止考试:
(一)不能持续保持考试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或者质量管理制度、考试作业文件未能有效实施的;
(二)在考试场地或道路、考试设备、考试内容以及考试纪律等方面放宽考试要求,并且已存在报批发证的;
(三)存在未保存考试影像资料,或者出现成批次丢失考试视频的(已主动报告且自行停止考试的情况除外);
(四)未能有效保存处于持证有效期内的考试档案资料,或存在成批次丢失考试档案资料的(已主动报告且自行停止考试的除外);
(五)发现有违纪作弊,但未按规定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发证机关应当停止委托考试,并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将考试机构移出备选库:
(一)针对现场确认、监督检查中要求整改的内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进行虚假整改,存在伪造整改资料情况的;
(二)开展与被委托考试项目相关的培训,或在同一场所先培后考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新增确认、变更确认、复审确认的;
(四)考试期间发生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事故,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应移出备选库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
(一)以不正当手段帮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相应证书的;
(二)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三)在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未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的;
(四)擅自修改考试记录和评判结果的;
(五)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擅自更改检验检测记录内容、结论的;
(六)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七)监管不力,致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机构、考试管理人员、考评员或考生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