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2-0/2025-00231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5-07-21
标        题 “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21 17:00 浏览次数:


 

20208月,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苏市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规范“江苏精品”认证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工作流程不够完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申报条件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监督管理不够严密等情况,有必要对现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精品认证机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过程

自今年3月开始,借鉴总结了全国主要省份区域品牌工作经验,组织相关市局、省质标院和江苏精品认证联盟相关专家座谈研讨,结合江苏实际,厘清了下一步江苏精品认证工作思路,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7日、513日分别发函征求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和省质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521日,按照有关要求在省局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623日根据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报请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2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育和推荐、第三章标准先进性评价和信用征询、第四章认证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规范工作流程,明确江苏精品认证工作按照培育、推荐、标准先进性评价、信用征询、认证等程序进行,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取消原江苏精品认证工作中省局发文启动申报和发布获证企业名单的环节,由各设区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江苏精品培育库,并进行推荐,最终结果以认证证书为准。

2. 明确工作职责,梳理江苏精品认证程序各环节,规范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认证联盟等各自职责和要求,新增参与标准先进性评价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提高和被评价行业领域的适配性,为标准先进性评价提供更专业的意见。

3. 优化培育条件,厘清培育条件体系结构,将培育条件分为一般性条件和差异化条件,针对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三个不同领域分别设置相应条件。根据目前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江苏精品培育的可持续性,将原申报条件中的盈利水平和销售额进行适当降低;鼓励省质量强链行动链主企业、省级(含)以上领航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老字号企业培育“江苏精品”,并取消规模条件限制。

4. 减轻企业负担。精简佐证材料,产品认证中最大程度放宽对检测报告的采信程度,避免企业重复检测测试。服务认证可以用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替代检测报告,提高服务认证的合理性,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5. 完善监管制度,新增认证标志的使用和认证证书到期后认证复评等规定;新增联盟秘书处对联盟成员认证活动的合规性审核、认证活动质量的跟踪核查、认证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联盟成员违反《管理办法》和联盟章程的指导整改、整改不到位退出联盟的相关要求;建立获证产品(服务)的退出机制,对获证组织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失信情形,依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形成“江苏精品”品牌建设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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