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苏市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规范“江苏精品”认证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工作流程不够完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申报条件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监督管理不够严密等情况,有必要对现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精品”认证机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过程
自今年3月开始,借鉴总结了全国主要省份区域品牌工作经验,组织相关市局、省质标院和“江苏精品”认证联盟相关专家座谈研讨,结合江苏实际,厘清了下一步“江苏精品”认证工作思路,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7日、5月13日分别发函征求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和省质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5月21日,按照有关要求在省局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6月23日根据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报请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2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育和推荐、第三章标准先进性评价和信用征询、第四章认证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规范工作流程,明确“江苏精品”认证工作按照培育、推荐、标准先进性评价、信用征询、认证等程序进行,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取消原“江苏精品”认证工作中省局发文启动申报和发布获证企业名单的环节,由各设区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江苏精品”培育库,并进行推荐,最终结果以认证证书为准。
2. 明确工作职责,梳理“江苏精品”认证程序各环节,规范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认证联盟等各自职责和要求,新增参与标准先进性评价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提高和被评价行业领域的适配性,为标准先进性评价提供更专业的意见。
3. 优化培育条件,厘清培育条件体系结构,将培育条件分为一般性条件和差异化条件,针对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三个不同领域分别设置相应条件。根据目前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江苏精品”培育的可持续性,将原申报条件中的盈利水平和销售额进行适当降低;鼓励省质量强链行动链主企业、省级(含)以上“领航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培育“江苏精品”,并取消规模条件限制。
4. 减轻企业负担。精简佐证材料,产品认证中最大程度放宽对检测报告的采信程度,避免企业重复检测测试。服务认证可以用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替代检测报告,提高服务认证的合理性,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5. 完善监管制度,新增认证标志的使用和认证证书到期后认证复评等规定;新增联盟秘书处对联盟成员认证活动的合规性审核、认证活动质量的跟踪核查、认证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联盟成员违反《管理办法》和联盟章程的指导整改、整改不到位退出联盟的相关要求;建立获证产品(服务)的退出机制,对获证组织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失信情形,依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形成“江苏精品”品牌建设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