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盐水花生(现煮)(花生制品(自制))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京市秦淮区百串鲜餐饮店在美团销售的盐水花生(现煮)(花生制品(自制)),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南京市秦淮区百串鲜餐饮店,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从秦淮区张书诚饱饱餐饮服务店采购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公斤,货值135元,调查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盐水花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案涉不合格盐水花生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青椒
(一)抽检基本信息。引匠(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店销售的青椒,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引匠(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店,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青椒系当事人抽样当天通过供应商江苏惠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公斤,货值25元,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交待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能提供进货凭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相关不合格线索已移送至上游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红薯粉丝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京市江宁区汪瑜调味品店销售的红薯粉丝,其中色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南京市江宁区汪瑜调味品店,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不合格产品5公斤,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综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