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有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工商个企〔2015〕152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6〕1号)、《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苏工商规〔2017〕4号)、《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7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市监规〔2022〕1号)、《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1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