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江苏省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包装问题 |
内容 | 1.江苏省内食品小作坊是否可以生产预包装食品?2.小作坊生产有包装的食品,包装上是否可以标注统一净含量标识?如果标注了是否可以依据预先统一定量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
提交时间 | 2025-04-15 14:03:44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4-23 17:03 |
内容回复 | 您好,关于江苏省内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请参阅《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原文如下: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有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若江苏省内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的包装上标注了该规定内容以外的标签信息,可以参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执行。 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建议结合具体产品及事实,向食品小作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认定。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