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有关《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规定》的咨询 |
内容 | 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1、《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中“但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的”这里的“有证据证明”一般是指什么样的证据?2、《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四)项中“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登记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的”,这里的“不购醒目的”怎么理解?如果服务价目表等应公布的内容没有上墙公示,而是放在文件夹等里面,是理解为不够醒目还是理解为没有公布?如果解释为等消费者来消费场所了再拿出来给消费者看,算不算有公布了? |
提交时间 | 2019-11-28 10:56:46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19-12-06 12:50 |
内容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19-12-11 09:14 |
内容回复 | 你好! 第八条第(一)项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先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因明码标价不够规范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如:事先已经进行充分口头解释、合同中已进行充分说明,等等。 第八条第(四)项中的位置“不够醒目”是在下列条件下适用的:一是位于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内,二是消费者加以注意能够发现。正常消费环境下消费者不可能发现的位置,不属于本条“不够醒目”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