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请教在广告中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违反法律法 |
内容 | 局长:您好!商家在广告中写“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话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如果违反,请告知违反那个规定?谢谢! |
提交时间 | 2019-04-18 17:38:56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19-04-20 13:58 |
内容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19-04-22 09:28 |
内容回复 | 戴先生,您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10月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