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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在广告中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违反法律法
内容 局长:您好!商家在广告中写“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话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如果违反,请告知违反那个规定?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4-18 17: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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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19-04-2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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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19-04-2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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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生,您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10月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