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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权变更
内容 关于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股份变更事宜:1、本省是否存在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由公司提出不需股东本人到柜台面签;2、本人作为以上公司的合法股东,去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柜台询问时,工作人员范科长给出答案为由公司提出变更不需股东本人到场;只需由他们经办人员核对笔迹就可以;对于是否由他人冒签字他们不管,让我直接找法院。3、本人认为作为柜台审批人员如何审核笔迹是否为本人签署,因为股份变更涉及经济实体利益岂可由柜面人员直接核对笔迹就可以呢!后续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再次打我电话解释他们的工作没有失误,2018年的股东会决议冒用我的签字,却在2019年4月23日来提交变更,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全程操作完,简直是太随便了!!!
提交时间 2019-07-05 1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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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19-07-0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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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19-07-23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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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里,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形式,登记人员在核对笔迹,未发现有相反或可疑的情况需要启动实质审查的情况下,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无过错。如果出现冒名登记,您可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