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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仅提供公司设立时材料非本人所签的笔迹鉴定,能否撤销其股东登记
内容 您好,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06月28日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请问:申请人仅凭公司设立时材料不是本人所签的笔迹鉴定这个唯一证据,能否撤销其股东登记?情况是:公司设立时,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原件,现在其仅声明文件非本人签字,但却无法就为何提供身份证原件做出解释说明,也无法提供出身份证丢失、报警的记录,并且其身份证还被自己后期用于其他公司设立,这说明身份证并没有丢失。同时,这家公司和申请人股东目前同时在无锡法院涉诉未判决,且利害关系人已经提起异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被冒名?是否能被市监局撤销?现在有很多股东利用法律上对冒名股东的保护来撤销以逃避出资责任,恳请明确上述情况,能否撤销该股东登记?
提交时间 2023-09-18 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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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3-09-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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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机关受理因虚假登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后,应当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虚假登记情形复杂,需一事一议,请向登记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