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商企指〔2018〕219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现转发你们。同时,我局根据总局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企业登记文书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2),现将新版的相关登记文书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修改情况和登记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登记申请文书
全面启用新的名称预先核准、内资公司、外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申请文书。省局原印发的《省工商局关于明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业务规范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5〕238号)中的相关登记申请文书不再执行。
二、新版登记申请文书的调整内容
本次文书调整内容的主要为:一是将原内、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内外资企业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书整合为一份申请文书;二是公司、外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申请文书,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每类市场主体都增加了:“是否集团母公司”、“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的信息采集事项,并删除了“分公司备案”信息采集事项。
三、有关登记注意事项
一是母公司可以在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变更时一并提出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并在章程中记载。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等条件不再做审查。
二是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内、外资企业均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投资人,但原投资人至少保留一个,且原投资人和新投资人须共同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三是目前内外网公司和企业法人相关数据项已调整到位,近期将实现系统间的数据关联。其中实现了将企业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信息同步到二版界面,为方便登记人员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可以直接在内网查看企业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情况。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
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
〔2015〕139号)
2.相关登记文书(见网上电子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附件2文书_2329171.zip
附件1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_2329170.pdf
(公开属性: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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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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