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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1

时间:2018-03-19 14:31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第一章    


本章共六条,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本法的调整范围、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20131025,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该修改决定自2014315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1031通过自199411起施行的。该法施行近二十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理念,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方式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网络销售、网络购物渐成规模。据统计,2006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263亿元,2012年达到1.  3205万亿元,六年间增长了50;网络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2006年的0.3%升至2012年的6.3%  0在消费结构方面,消费品和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日趋丰富,自住商品房、机动车、金融服务等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新的消费对象。在消费理念方面,在提升消费生活水平的同时,文明、健康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观念逐渐形成。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从201110月着手研究修改工作。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认真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经验,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突出问题,并尽量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落到实处。三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并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四是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强化有关部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职责,减少、预防消费纠纷。在修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多次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消费者协会及消费者、有关企业等经营者、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方面的意见,到一些地方实地调研,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经20134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8月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和10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次审议通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本法的核心和基础。本法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安全权、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知情权、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消费和消保知识权、受尊重权、信息得到保护权、对商品和服务及消保工作的监督权,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目的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方面作了专门规定,包括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不得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不得违法收集使用和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规定了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必然要求。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消费信心,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有利于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优良企业发展壮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动力。

这次修改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修改完善。

 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针对一些经营者诚信缺失,背离社会公德,违法经营,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一是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处罚机关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在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方面,针对网络销售等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的不同特点,一是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问题,作出了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规定。二是建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三是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在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方面,一是将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二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的公益性;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四是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监管职责方面,一是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二是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召回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四是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在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方面,针对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作了规定。在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方面,针对实践中较多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以及维权难的情况,一是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二是明确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采取召回等措施。三是明确经营者对耐用商品等的瑕疵举证责任。四是完善"三包"规定,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促使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五是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对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六是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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