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方面,针对网络销售等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的不同特点,一是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问题,作出了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规定。二是建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七日内元理由退货的权利。三是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在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方面,一是将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二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的公益性;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四是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监管职责方面,一是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二是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应当主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召回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四是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规定。调整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问题。明确调整范围有助于正确划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界限,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本法调整范围的问题,是这次修改过程中争论较大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是否修改"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表述;(2)是否将金融、医疗教育等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3)"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本法保护; (4)消费者是否限于自然人。对这些问题,立法机关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并对境内外的情况作了较为充分的比较分析研究。
一、是否修改"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表述
从境外的情况看,其他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界定消费者概念的方式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调整范围。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消费者的界定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通过反向排除的方式界定消费者。有的规定,消费者是非以生产经营目的而从事消费行为的人。例如,日本《消费者合同法》规定,消费者是为经营事业目的之外缔结合同的自然人。有的则规定,消费者是"非以营业或者职业为目的"从事消费行为的民事主体。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消费者是指既非以其营利活动为目的,也非以其独立的职业活动为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英国规定,消费者是在其从事贸易或者职业范畴外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的自然人。欧盟颁布《电子商务指令》、《消费者远程金融服务指令》、《消费者信贷指令》等也均作了类似的规定,将消费者界定为"以行业、业务或职业以外的目的而进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行为的自然人"。二是正面表述消费者的概念。这又有两种立法例: (1)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民事主体。例如,俄罗斯规定,消费者是使用、取得商品或者服务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2)规定消费者是为个人或者家庭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民事主体。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者家庭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这种立法例的用意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围,但是该定义没有明确"个人目的或者家庭目的"的内涵,难以从主观方面区分个人消费行为和个人投资经营行为。三是混合立法模式。采纳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对消费者的界定既有正面表述,也从反向排除。例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消费者既包括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也包括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超过4万澳元的个人。同时,还规定,购买人在获得商品或者服务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不属于消费者。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台湾地区在其发布的一系列相关"函释"中规定,所谓之消费,系指非供执行业务或者投入生产使用,不再用于生产或销售之情形下所为之最终消费。
在这次修改中,对"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意见:一是一些意见提出,实践中,对何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理解不尽一致,适用较为混乱,建议修改为"非以生产经营或者职业活动为目的";或者修改为"为个人或者家庭需要"。二是一些意见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都在不断发生变化,"生活消费需要"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建议扩大调整范围;或者删除"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表述,规定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售,不是为了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就应被纳入调整范围;或者规定凡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均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是一些意见认为,"为生活消费需要"比较准确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没有必要修改。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生活消费"内涵的方式解决,使其不但包括生存消费,也包括发展消费、休闲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