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市监食生函〔2019〕300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生〔2019〕53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下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专库或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取用。配备专用计量器具的精度应符合要求,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留存食品添加剂称量和投料记录。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应对其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与产品配方相符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使用无标签标识和说明书、标识不清、标识不符合要求及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用量。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用途和产品配方要求,以及产品生产工艺,合理确定配制方法,防止不合理添加或配制造成不当的物理化学变化甚至产生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混合不均、含量不稳。在大量产品中添加极少量的食品添加剂时,应采取先小样后大样的分级配制方法,确保搅拌均匀。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终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含量,在计算自行添加量时,还应考虑配料表中各成分的带入可能,确保不发生终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五、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国家卫健委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