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8-15 08:59 浏览次数:

 

杞晓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旅结合拓宽群众致富渠道相关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宿产业符合时代发展趋势,发展前景广阔,满足了旅游住宿多样化、多档次的选择需求。从目前民宿的运营模式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居民利用闲置的自有房屋对外出租,提供旅游短租服务,二是通过承租或购置房屋改造、装修后统一经营,以规模化运营的方式面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我省暂未出专门台针对民宿行业的管理办法,针对上述两类模式,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分别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一、以闲置的自有房屋对外出租提供旅游短租服务

    我国《土地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居民利用农村住宅或城镇住宅对外提供出租服务,且并不强制要求出租人办理营业登记。此外,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针对旅游者的短租服务信息的,虽然《电子商务法》中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于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依然采取了放开的方式可以免于登记。因此,此类民宿模式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理的范畴,应适用于《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以规模化运营的方式面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

    对于以规模化运营的方式面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的民宿模式,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并在登记后履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申领程序,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出台或牵头制定多项改革举措,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不断简化。在民宿业方面,一是依法推进“先照后证”工作。早在201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就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进一步简化了设立流程,提高了登记效率。二是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要求,“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三是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多种服务方式并行的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我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网上名称查询自主申报系统、网上辅助系统、网上扫描系统、全程电子化系统等多种网上登记模式推行多样化的网上登记办理方式,并将全程电子化登记拓展到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不同类型市场主体以及新设、变更、注销等不同登记类型,为工商登记提供多种便利化的登记方式。2017年以来,我局又相继开发了手机APP、个体工商户自助登记、网络平台集群注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登记等4种新的网上登记服务平台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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