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5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8-15 10:59 浏览次数:

 


李玉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预包装产品生产日期强制激光打印、热烫打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生产日期的要求,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以及其他事项;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第九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我省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情况

多年来,我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依法行政、积极作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受理社会公众针对食品标签相关疑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认真调查、处理。仅2018年就查处食品类行政违法案件8426件,货值金额6531.68万元,罚没款15785.57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7个,责令停产停业361家,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17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涉嫌犯罪案件450件。其中,最典型的违反保质期规定的案例有两起:一是2018年12月15日媒体曝光的“北京同仁堂蜂蜜生产商回收过期蜂蜜”案件:2016年9月1日,同仁堂蜂业与盐城金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确认双方委托关系,并于2017年1月开始,由同仁堂蜂业先后两次分别将3356公斤和12476.75公斤过期回收蜂蜜交由盐城金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重新瓶装,更改生产日期上市销售。最终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合计14088266.1元,没收违法产品合计4906瓶。二是江苏太子乳业有限公司因涉嫌供应过期学生奶引发舆情,最终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和超过标签所标注的保质期”这一违法事实被处以顶格3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企业停产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下一步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的举措

目前,关于食品包装物上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应具体采用何种附着材质(如喷墨、激光打印、热烫打印等方式)印制,虽然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级地方法规中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作为依法行政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本着守底线、保安全的目的,有条件地进行先行先试,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使用附着材质和打印方式印制的氛围。首先,我们应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宣传在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使用激光打印、热烫打印的益处,让企业自行感觉到或在认知上接受使用激光打印或热烫打印对于确保产品信息真式性的好处,从而形成一种趋势,一种习惯,一种氛围。在推进方式上,可以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出现过食品生产日期标注违法、违规、不规范的企业列为重点,动员他们充分认识食品生产日期标注方式方法对于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让规范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使用激光打印或热烫打印方式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其次,要在进一步加大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力度的同时,更应依照相关立法程序向我省具有立法权的机关积极建言,推动在江苏率先立法推行预包装产品生产日期强制激光打印、热烫打印,促进我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推动方式上,应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优势,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力争江苏在预包装产品生产日期标注标识及监管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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