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94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8-15 11:11 浏览次数:




陈剑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江苏社会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社会企业目前没有明确的概念。提案中提出一般认为的社会企业结合了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特点,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八十七条规定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从民法总则来看,具备法人条件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属于非营利性法人。因此,提案中“社会企业”的非营利性性质决定了其并不是企业类型的一种。

        二、社会企业的登记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企业”不属于营利性法人和公司,不在《公司法》的规范范畴,因而提案中提出的依照《公司法》投资创办社会企业无法可依。

        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是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法规,因而将“社会企业”字号写入企业名称也暂无法律依据。

        感谢您对我省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对于您的提案,我局将依据职能向相关立法部门积极反映。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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