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2-08-31 09:2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商事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49802446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字样。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指导处。信封上请注明《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31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释放场所资源,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统一规范、高效便捷、放管结合原则,通过实施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探索开展住所信息申报承诺制、拓展集群注册登记服务模式等举措,着力破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的各种不合理限制,

    有效释放各类场所资源,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各级登记机关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对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行清单管理,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对相关行业有限制的场所、有关部门推送的经鉴定为危险性房屋的场所,纳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登记机关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场所不予登记,“负面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暂未制定“负面清单”的地区,登记机关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登记的限制性条件,也不得变相提高市场主体住所登记门槛。对于实际住所登记有限制,但未以政府文件出台规定的,应推动地方政府纳入清单管理,以政府名义出台相关规定。

    (二)进一步规范“住改商”登记注册条件。对于申请人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签字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三)探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开展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在线核验的地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通过系统在线核验的,免于提交住所房屋使用证明文件,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未通过系统核验的,需提交房屋权属凭证和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统筹推进本地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线核验工作,建立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系统,与公安地名地址数据库、不动产登记信息库实现系统对接,为地址核验提供数据支撑。

    (四)推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一般经营活动且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以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即可。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备案,核发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在营业执照住所栏标注“一照多址”。登记机关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信息公示,并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五)拓展住所(经营场所)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可协同当地园区主管部门,探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等区域内,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为重点,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即商务秘书公司或托管企业)的住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市场主体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对申请集群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其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标注“集群注册”字样。

    三、组织实施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具备较好改革基础的地区,可研究进一步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措施,探索更多有益经验。本意见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各地应当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意见确定的原则,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限制性条件,或者变相提高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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