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5-11 10:51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统一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学校、相关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院内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月9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学院内便利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有过期的椰奶棒和雪奶棒在销售。经查,当事人共销售过期的椰奶棒4个、雪奶棒9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未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24年4月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教育引导,当事人认识到销售过期食品的危害性,后续检查中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业余体育学校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2日,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业余体育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台的调味品使用区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名称为“鲜辣味粉”“丘比沙拉酱”“五香粉”的三种调味料。结合当事人的供述及案发前食堂菜单等证据材料,排除“丘比沙拉酱”使用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2月2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鲜辣味粉1袋和五香粉1瓶,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当事人已认识到使用过期食品调味料的危害性,通过后续跟踪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并建立了调味品相关管理制度。

三、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采购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10月16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宝应县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备餐间售卖的食品未使用保温设施,进货查验后部分原料未登记。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日管控仍流于形式,采购并使用的花生米等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023年12月21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多次派员对该校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督促该学校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对其生产过程、食品原料采购等环节实行严格控制。

四、徐州市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等专业学校销售混有异物食品案

2024年1月26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巡查中发现,邳州某中等专业学校食堂销售的早餐混有异物。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不完善,有害生物防制不规范。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校方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中混有异物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4年3月6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3月1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完善食品安全制度,确定新的食品安全责任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五、镇江市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6月14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当地某学院学生在网上反映该学院食堂就餐学生疑似出现食源性疾病,立即派执法人员会同句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该食堂涉事档口存在从业人员操作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清洗消毒手部、更换手套以及用于盛放和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无明显区分标志,存在混用情况;经句容市疾控中心采样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认定此次事件是由蜡样芽孢杆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以及《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相关规定。

2023年7月12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31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针对性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压实校园食品经营者和学校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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