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司法标准,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不同裁量阶次,旨在推动构建“规则清晰、裁量公正、过罚相当”的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体系,促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落地落实,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 甲、乙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管局、某市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核查发现,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以及共同成立的快递总公司涉嫌串通操纵快递揽件价格,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提取6家公司的基础资料、报价单、财务报表、相关协议等证据。调查显示,2021年3月,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负责人共同签署了《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拟共同出资成立快递总公司,并将报价权限交总公司。2022年2月,该快递总公司成立,统一管理财务、经营等,通过微信群、会议等形式分析5家快递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统筹快递单量和揽件价格、统一调价方案,并进行总体利润及成本分析等。电商企业反映,5家快递公司联合抬价,中小电商议价权缺失。2024年2月,某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总公司的行为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总公司各罚款15万元,总计罚款90万元。快递总公司及甲、乙、丙三家快递公司不服,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审理过程中,快递总公司及丙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甲、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在非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下,经营者拥有自主定价权,但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并以生产经营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本案中,5家快递公司主观上存在串通故意,行为表现上通过签署协议约定将报价权交由快递总公司、成立统一管理的总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统一调价、分配单量、限制发件量等方式操纵价格;损害后果上导致电商及消费者失去议价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情形。鉴于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某市市场监管局对包含甲、乙公司在内的违法行为人从轻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既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为经营主体划清了合法规范经营的界限,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依托创新与服务质量谋求发展,推动形成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精准识别并认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事实,明确了此类行为在主观合谋、组织化实施及实际损害后果等构成要件的审查标准,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二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9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经营的“红木工厂直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将普通实木家具以国标红木家具的名义进行销售,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对店内在售的94套家具进行扣押。经查,上述94套家具在标签、产品质量明示卡、家具使用说明书中均明示为国标红木家具。但经检验,仅3套被认定为属于合格的国标红木家具,另外91套则被认定为非红木家具,且实际产品用材为市场价格远低于所标识国标红木的材质,涉案货值金额为528万余元。同时该公司在店面推广中,对外宣称其为红木家具的一手源头工厂店,所售红木家具性价比高,以吸引消费者进店购买。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过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以非红木家具假冒红木家具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以假充真,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案涉91套家具,并处罚款280万元。某公司不服,于2022年2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作为家具销售商,在明知其销售家具为非国标红木家具的情况下,仍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国标红木家具,误导消费者,构成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考虑到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提供部分材料等情形,结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91套非国标红木家具,从轻罚款28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守法是企业的经营之道、立足之本,更关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个别企业背离诚信经营原则、触碰法律红线,利用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信息不对称,通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某公司以假充真,将非国标红木家具的产品假冒为红木家具进行销售,数量多、涉案金额高,扰乱了家具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有力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提升广大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底,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某公司涉嫌高额非法收取水电费的举报线索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先后两次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务账册与凭证、员工名册、缴费商户名单、抄表记录、收取水电费标准和依据等材料,某公司均未提供。2024年6月,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再次提醒,责令其改正拒不提交前述材料的行为,但该公司仍未提交。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据此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此外,对于该公司高额非法收取水电费的问题,市场监管局在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该公司予以认可并已履行。
裁判结果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在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期间,某公司确有因管理不善、推脱责任、拒绝调查等过错而未按期提交价格监督检查材料的事实,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考虑到该公司对违法收费行为积极整改,已将多收费用全部退回,自身经营存在较大困难等因素,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因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资料的违法行为罚款7万元,量罚较重。法院从提升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某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法律释明,该局经研究主动撤销本案被诉的处罚决定,并对某公司未及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资料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公司表示接受新的处罚决定并撤回本案起诉。
典型意义
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是经营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规范企业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对拒不提供相关材料、阻碍执法的情形,依法有权予以处罚。但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整改情况等因素,合法合理地确定处罚幅度。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未能全面考量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整改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等,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通过释明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自我纠正,高效促成本案所涉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