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电子取证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11-06 15:57 浏览次数:

为深化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在市场监管执法中的实战应用,破解重点领域取证难题、提升执法办案质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和计量作弊等群众关切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依托电子取证实现突破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示范引领作用,助力基层执法能力规范化提升,现公布一批电子取证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22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反映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经研判,为防止证据灭失,6月23日,执法人员开展网络在线提取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固定当事人违法行为;6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并同步固定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为便于开展专升本招生中介经营,委托他人制作、维护6个招生网站,网站页面宣传使用南京某学院、南京某大学等6所高校名称、校徽及“官网”字样,上述行为均未取得院校授权。当事人使用上述网站进行招生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院校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9月7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线下经营主体+线上违法宣传+技术外包运维”的网络违法案件。当事人在网站仿冒高校名称、校徽并进行违法宣传,但网站技术采取服务外包、后台管理方式,运维人员和服务器均不在当事人现场。现场执法时,当事人可即时通知技术人员修改、删除网页信息,极易导致关键电子证据瞬间灭失。执法人员摈弃传统“先现场检查、后固定证据”的模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开展网络在线提取、及时固定违法网页信息等关键电子证据,形成“远程勘验先行固定、现场检查同步跟进”的执法新模式,有效破解了网站技术服务外包、服务器不在现场、证据极易灭失的难题。

案例二  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小区电梯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电梯维保缺位、填报虚假维保记录的违法行为。

通常维保台账和线上记录由当事人自行填报,隐蔽性强,维保现场不留痕迹,依靠书面材料很难查实造假。执法人员严格依照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规范开展提取固定工作,调取小区监控视频及电梯电子维保数据,全面排查核验涉案电子文件,对视频及后台数据完整性进行校验,确保电子数据真实完整、未被篡改。

经查,当事人负责的小区14台电梯中有1台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等法定维保项目开展检查测试,在未实际完成维保项目的情况下,在电子维保系统中将全部项目填报为正常,形成虚假维保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6年9月8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规范电子取证破解电梯“走过场式维保、虚假维保记录”取证难题的典型案例。通过现场核查、介质调取、数据提取、交叉比对、完整性校验的全流程操作,保障了电子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及可追溯。执法人员依托视听资料与电子维保记录的事实矛盾,查实维保造假行为,驳斥当事人辩解,凸显了电子取证在特种设备执法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三  徐州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5日,根据举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有“QaSIS”“QaISIS®”“QOSIS.NO1®”三种标识的成品花泥包装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商标注册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泥8299箱。

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依照电子数据取证规范,现场对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手机、电脑电子数据进行取证;通过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进行检索、统计和关联比对,梳理出4家采购商与当事人的交易对话及对应资金流水。

经查,当事人未经“OASIS”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有与该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花泥,向3家单位销售12800箱;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向1家单位销售16671箱。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681602元。

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2月13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8299箱、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及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逐笔关联比对,还原交易脉络,使取得的电子数据成为违法经营额分项认定的直接依据,为商标违法行为并罚时的分项裁量提供事实基础,破解了新型经营模式下违法证据易灭失、交易金额难追溯的监管难题。

案例四  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商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5日,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常州市新北区某百货商行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现场摆放有电视、音响、笔记本电脑等播放设备,以及大量供老年人观看视频使用的椅子,但经营者主要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经初步勘验均未发现涉案宣传数据。经研判,执法人员转变取证方向,从现场观看宣讲视频的老年人入手,循线深挖,在一位老年人的手机中发现相关宣讲视频,成功提取固定现场宣讲活动音视频等关键电子证据。

经查,当事人以免费领取体验服装为引流噱头,吸引老年人到店集中观看宣传视频,推销某款富硒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该产品经核准的保健功能仅为“增强免疫力”,当事人却在视频中虚假宣称可快速改善咳嗽、便秘、心慌、头晕等多种病症,且无法提供功效证明材料。当事人还使用具有加密、限次、限天数功能的专用播放器播放宣传视频,刻意逃避监管。当事人对产品功能、性能等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15日,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针对老年群体的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虚假宣传案件。此类违法经营者反调查意识较强,违法模式呈现“免费领礼引流—集中宣讲洗脑—虚假功效宣传—加密视频避查”的特征,普遍存在宣讲内容不留存、事后易翻供等取证难点。此类案件中,言词证据证明力有限、稳定性不足,电子数据是锁定违法事实的核心客观依据。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及时转换取证视角,从现场参与宣讲的老年群体入手,循线走访、深挖线索,最终获取定案关键证据。执法人员同时严格执行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规范,形成“现场发现—介质管控—提取固定—校验确认”的全流程标准化操作,确保电子数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为案件定性提供了坚实支撑,有效破解了取证难题。

案例五  苏州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但当事人具有反调查意识,虚假宣传主要通过社交软件点对点发送,依靠现场物料和纸质台账难以固定完整的虚假宣传证据链。执法人员及时调整取证策略,将重心转向负责人随身携带的个人手机,围绕平台聊天记录深挖隐蔽数据,同步排查关联经营场所、合作机构及上下游企业,成功提取固定关键电子证据。

经查,当事人长期通过平台向多名客户进行宣传,称其销售的含外泌体的普通化妆品、消毒用品可以治疗鼻炎、哮喘乃至肺癌等疾病,同时编造虚假康复案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8月,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以高科技概念为噱头,借助抗衰、抗炎修复等模糊话术吸引中老年养生消费群体,利用“外泌体”新概念实施隐蔽虚假宣传。执法人员跳出依赖现场物料、纸质台账的传统取证路径,充分发挥电子数据取证作用,穿透个人分散式营销骗局,精准锁定隐匿违法事实,把转瞬即逝的线上聊天话术转化为可固定、可比对的客观证据,完整还原违法链条。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新概念虚假宣传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办案思路。

案例六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9日,根据举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宋某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艾草筋骨液、白玉膏、昆仑雪菊等产品。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删除了宣传视频和大部分聊天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手机存储中的短信、聊天记录、平台应用数据及各类宣传视频进行恢复和固证。经过数据分析,最终成功获取了涉案产品的宣传视频、消费者转账记录、涉案商品购销记录等关键电子证据。

经查,2021年10月至案发,当事人通过发布短视频、在线聊天等方式,宣称日用品艾草筋骨液可治疗全身经络疼痛,消毒产品白玉膏可治疗皮肤病,草本滴眼液可治疗眼部疾病,初级农产品昆仑雪菊能治疗“三高”等,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81.82万元,无广告费用。另查明,当事人存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经核算,违法所得共计11.23万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9日,按照择一重原则,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公域引流、私域交易的特点,当事人反调查意识强,采用多设备作案、多账号分流、定期数据清理等方式隐匿违法痕迹。执法人员严格遵循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规范操作,从“现场发现”到“校验确认”全流程标准化取证,确保了电子数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及全程可追溯,解决了网络直播、涉老虚假宣传等新型案件“取证难”的痛点。

案例七  南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用品店虚假宣传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3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排查,对海安市某日用品店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30余名老年消费者在观看电热褥垫宣传视频,其中含有“改善疼痛、改善血液循环”等功效性宣传表述。经营者使用的视频播放器为加密专用软件,关闭后无专属密码无法恢复打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锁定用于会议营销宣讲的笔记本电脑,阻断现场操作权限,成功提取全套宣讲PPT文件、宣传视频原件等关键电子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至5月期间,以免费体验为噱头吸引老年消费者到店,宣传电热褥垫具备疾病治疗、养生保健功效;虚构普通食品具有细胞修复等医疗保健功效,编造产品研发背景与荣誉资质。此外,当事人发放的宣传材料含“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9月10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直击当前养老会销“无纸化宣讲、电子介质存证、现场易销毁”的新型骗局。面对证据瞬时灭失的风险,执法人员明确了“临场快速控场、优先固化电子证据、闭环完善链条”的执法思路,完整锁定当事人虚假宣传违法事实,严守电子证据“原始性、完整性、可追溯性”的核心标准。

案例八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4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对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及停车收费服务,2022年起承接淮安市某医院停车场服务业务,收费经第三方智慧收费系统线上完成,无纸质票据台账,5000余笔记录存储于系统后台,表面检查难以核实真实扣费。

执法人员调整思路,按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规范核查系统后台,封存原始数据并对光盘备份,提取进出场时间、计费参数、扣费明细等证据,制作多收价款数据确认表。

经查,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8月2日期间,当事人擅自修改停车场计费规则,计费标准不符合政府指导价要求。经核算,多收消费者停车费49827元。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后,至责令退款通知书截止日仍有49714.5元无法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1月13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714.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智慧停车场交易缺少纸质书证,数据多层流转,传统勘验、询问笔录难以还原交易全貌,金额核算难度高。办案人员转变核查模式,将收费系统后台原始电子数据作为定案核心,落实取证全流程规范,做好介质封存、数据备份、笔录固定,保障证据合法、真实、完整;通过海量交易记录逐笔比对核验,查清违法事实、精准计算违法所得,为基层处置智慧停车等数字化场景价格违法案件提供参考模式。

案例九  泰州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兴市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5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泰兴市某商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闭店上锁,未查获违法物品。经营者孙某不配合,询问时两次陈述互相矛盾,其口供不具备采信条件。交易数据分散于举报人手机、当事人设备及第三方酒店监控中,存在被删除、覆盖灭失风险,常规办案手段难以获取关键交付视频。执法人员遂从线上沟通、线下交付两个维度双向取证。一方面,固定举报人手机端交易数据,固定完整聊天会话,锁定洽谈内容,提取购物清单、转账凭证,核实交易时间、交易对象。另一方面,针对酒店单机监控,对监控主机开展介质管控,使用取证专用U盘作为唯一输出介质,全程不改动监控主机原有系统和原始数据;同步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校验数据完整性,刻录光盘封存,确保原始数据“不触碰、不修改、可复现”。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通过手机软件向举报人销售并交付品牌白酒6瓶,货值5400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6瓶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4年9月6日因销售侵权白酒受到行政处罚,本次属于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2月25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人货分离类商标侵权案。当事人闭店规避、口供反复,无纸质书证;交易数据留存于移动端,交付证据存于无网络的第三方单机监控,传统办案模式难以固定事实。本案以聊天记录锁定交易合意,以转账凭证锁定资金流向,并以第三方监控还原交付过程,构建“联系—交付—付款—鉴定—同一性”闭环证据链,实现数据定案;同时,严格落实电子取证程序规范,确保证据合法、完整及可追溯。本案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处置“人货分离、场所关闭、口供反复、第三方载体存证”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路径,推动执法从表面核查向深度数据溯源升级。

案例十  宿迁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加油站加油机计量作弊案

案情简介

根据某加油站频繁申请更换加油机主板这一异常线索,2025年10月23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油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鉴于此类作弊行为依托后台管理系统实施,隐蔽性强,传统取证难度较大,执法人员运用专业电子取证设备,提取站内电脑和8块加油机计控主板的底层数据与运行日志,固定全量数据,结合现场查获的纸质运行资料,发现16支油枪的核心计量记录存在规律性异常偏差。经鉴定,确定8块计控主板并非原厂配件。

经查,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指使技术人员远程操作站内电脑,在管理系统中增设作弊模式,设定作弊规则为“十笔交易仅记录一笔真实油量和金额”。

当事人使用故意破坏准确度的加油机,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7月15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加油机计控主板8块、罚没1749492.4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电子数据取证为核心手段查办的技术性加油机计量作弊典型案件,兼具合规警示、执法示范与综合治理多重价值。加油机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事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改装计控主板、搭建后台作弊程序,隐蔽修改计量数据,违法性质恶劣。本案依法严肃查处,清晰划定了成品油行业计量合规红线,对成品油经营主体形成有力震慑。

针对技术型作弊隐蔽性强、传统取证难度大的特点,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固证+分层鉴定+交叉核验”的取证路径,构建完整证据链,有效破解技术类违法案件取证难题,为市场监管数字化执法能力提升提供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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