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名称争议裁决案件期限计算 |
内容 | 在做名称争议裁决案件中,适用了公告送达,送达的30日是否计算在名称争议裁决案件的3个月办理期限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材料后,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受理名称争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裁决。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争议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裁决。 |
提交时间 | 2024-04-08 12:18:03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4-04-11 16:11 |
内容回复 | 送达的30日不计算在3个月办理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