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提升消费品召回工作实际效能,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缺陷消费品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二)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强化缺陷线索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置。
(三)科学评估、依法处置,确保缺陷认定的科学性和召回措施的合法性。
(四)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形成全省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召回管理工作局面。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操作规范。组织开展重大缺陷消费品的调查与召回工作。
(二)负责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接,协调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事宜,确保全省召回工作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
(三)负责定期汇总全省召回信息,分析风险趋势,为工作改进和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第五条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缺陷消费品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组织开展缺陷调查,接收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监督召回实施,评估召回效果。
第六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通知送达、协助开展缺陷调查、召回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确保召回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召回技术机构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
(二)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为召回管理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撑。
(三)参与缺陷调查,提供科学、客观的缺陷调查报告,为生产者制定和实施召回计划提供专业建议。
(四)省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中心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完善全省消费品召回技术专家库,为缺陷调查、风险评估、召回计划制定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同时加强对各地分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消费者报告、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市场购检、网络舆情、国外召回、投诉举报、信访、执法打假、海关口岸监管等多渠道主动收集消费品缺陷线索。
第九条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线索进行核实和分析,组织开展技术会商,分析消费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可能造成的危害,根据会商结果决定是否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或直接启动缺陷调查。
第十条 对于非本行政区域内的线索,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过江苏省消费品召回管理业务系统提交省市场监管局处理。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对生产者提交的调查分析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生产者未按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者提供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通知调查分析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经调查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由该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范围较大缺陷的,可直接组织缺陷调查,并由召回技术机构对调查结果组织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缺陷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接受生产者报告召回计划,并对召回计划进行审查,确保其批次准确、数量真实、内容完整、措施可行,并督促生产者同步将召回计划上传至国家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接受召回计划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召回信息。同时,生产者应当通过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
第十六条 生产者应在完成召回计划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消费品召回总结》,并同步上传至国家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若召回实施周期超过三个月,生产者应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并同步上传至国家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的,应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召回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消费品召回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缺陷线索收集、调查分析报告、召回计划、召回通知书、召回总结报告等)上传至江苏省消费品召回管理业务系统,形成完整电子案卷。
第十九条 既不按照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经省市场监管局上报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对于拒不配合调查或隐瞒缺陷事实的生产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人员和资金保障,确保召回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指导,重点评估线索收集渠道是否畅通、线索研判是否精准、调查分析是否科学、召回数量是否准确、召回实施是否有效、信息报送是否规范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的召回意识和责任意识。定期组织召回管理专项培训,提升基层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操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流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