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陈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各地政策更加公开透明、经贸交流更加便捷顺畅,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功能也随时代发展有所变化。现有常驻机构中,有的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有的已处于停业状态。在停业的机构中,有一些没有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导致存在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强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我局梳理出一批已超出驻在期限的外国(地区)企业在苏常驻机构,予以清理。经检查发现,列入清理名单的机构均已不再从事业务活动。现依据《行政处罚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列入清理名单的机构实施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
当事人:加拿大汇鸿发展公司南京代表处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附后)
为了强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管工作,我局梳理出一批已超出驻在期限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常驻机构,予以清理,当事人名列其中。为核实各常驻机构的现况,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制订了对该批常驻机构的专项检查任务,并下发全省开展检查。经检查,在注册地址内未能发现当事人驻在。
2022年4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
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6月24日,我局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截止2022年7月11日责令改正期满,当事人未按责令要求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2022年9月2日我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2年11月8日听证告知期满,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关于开展常驻代表机构专项双随机抽查的函》,用以证明案件来源。
2.双随机检查表(经济户口检查表),证明当事人现存状态。
3. 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本局门户网站登载记录,证明登记机关履行了责令限期改正程序。
4. 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本局门户网站登载记录,证明登记机关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5.最新登记信息清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我局要求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我局认为,当事人驻在期限届满,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责令期满后仍未改正。在接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当事人:香港万硕柏文亚洲有限公司江苏代表处等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附后)
为了强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管工作,我局梳理出一批已超出驻在期限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常驻机构,予以清理,当事人名列其中。为核实各常驻机构的现况,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制订了对该批常驻机构的专项检查任务,并下发全省开展检查。经检查,在注册地址内未能发现当事人驻在。
2022年4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
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6月24日,我局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截止2022年7月11日责令改正期满,当事人未按责令要求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2022年9月2日我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2年11月8日听证告知期满,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关于开展常驻代表机构专项双随机抽查的函》,用以证明案件来源。
2.双随机检查表(经济户口检查表),证明当事人现存状态。
3. 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本局门户网站登载记录,证明登记机关履行了责令限期改正程序。
4. 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本局门户网站登载记录,证明登记机关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5.最新登记信息清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我局要求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我局认为,当事人驻在期限届满,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责令期满后仍未改正。在接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苏市监处罚〔2022〕DX00061号
当事人:美国金源国际投资集团南京办事处
为了强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管工作,我局梳理出一批已超出驻在期限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常驻机构,予以清理,当事人名列其中。为核实各常驻机构的现况,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制订了对该批常驻机构的专项检查任务,并下发全省开展检查。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的属地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实地检查,在注册地址内未能发现当事人驻在,2022年3月30日该局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的首席代表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但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满后,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2022年4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
2022年8月29日向当事人的首席代表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期满后,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关于开展常驻代表机构专项双随机抽查的函》,用以证明案件来源。
2.双随机检查表,证明当事人现存状态。
3. 责令改正通知书签收记录,证明登记机关履行了责令限期改正程序。
4. 行政处罚告知书签收记录,证明登记机关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5.最新登记信息清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我局要求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我局认为,当事人驻在期限届满,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责令期满后仍未改正。在接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注:当事人的首席代表同意公告送达该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