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2-0/2022-00471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文日期 2022-12-29
标        题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29 09:10 浏览次数:

苏市监规〔202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审批质量,规范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保证评审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对市场监管领域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机关包括省局、受省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简称受委托行政机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精通某一行政许可领域评审业务,受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开展现场审查的人员。

第五条  省局应当严格评审专家产生条件,加强评审专家考核,强化评审行为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六条  省局根据行政许可工作需要分类设置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再重复设置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产生,分为评审组长和评审员。评审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评审领域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清正廉洁,遵守评审人员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熟悉评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规范,经省局培训考核合格;

(七)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和评审软件操作;

(八)能够按时完成行政许可机关评审任务,保证评审质量;

(九)无影响评审违法违规记录;

(十)获得所在单位推荐。

第八条  评审组长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近3年在相关领域有6次以上评审工作经历,其中至少2次为首次评审或复查换证评审;

(二)熟练掌握评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规范;

(三)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省局通过组织能力测试、现场见证、档案审核等方式,确认评审员符合评审组长要求,可以将评审员晋升为评审组长。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产生程序包括报名、基本条件审查、培训考核、公示。

第十条  已入库评审专家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取消已委托未完成的评审任务,移出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需书面承诺对其承担的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评审专家的,经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聘用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担任临时评审专家。

 

第三章  评审专家委派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机关委派评审专家时,应当遵循专业对口、均衡委派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同一评审专家原则上每月被委派次数不超过2次。评审专家一般不得连续对同一申请人实施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最大限度满足申请人预约的评审时间。省局指定评审时间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评审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报省局决定。

 

第四章  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时完成评审工作。应当认真严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地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组长负责技术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技术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其他评审人员应当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遇到评审事项、评审范围、评审标准等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请示行政许可机关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严格禁止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对申请人提供有偿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活动;

(二)将申请人规章制度、体系文件、工艺文件、技术资料等直接或者修改后提供给他人;

(三)出具虚假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严重失实或者评审工作质量低劣;

(四)接受申请人有价证券、礼品、礼金等;

(五)接受申请人给予的“专家费” “劳务费”“评审费”“辛苦费”等任何名义费用;

(六)参加申请人安排的宴请或经营性娱乐活动;

(七)要求或接受申请人代为报销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

(八)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咨询代办服务机构任职或兼职;

(九)泄露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向申请人推销产品、服务;

(十一)其它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机关可采取申请人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机关对评审专家遵纪守规、评审工作表现、业务水平以及评审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参加行政许可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评审业务知识、廉洁执业规范等内容的教育培训,保证持续符合评审专家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机关可以采取评审材料集中会审、现场复查等形式对评审质量开展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暂停委派等处理:

(一)无故不服从委派或不配合行政许可机关工作要求;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或者完成评审;

(三)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

(四)评审报告质量不高或评审程序不规范;

(五)其他不规范行为。

评审专家3年内累计被暂停委派超过12个月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二十条严格禁止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委派被取消评审资格的人员担任任何市场监管领域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评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省局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所需差旅、劳务等经费。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评审专家实施内部管理,不得委派行政许可机关不信任的人员参与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1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11日。之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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