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2-0/2022-00261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发文日期 2022-07-21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17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1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7-21 16:32 浏览次数:


 

吴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苏州机动车检测机构备案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机动车检测机构现行登记政策情况

2013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

根据以上的政策,机动车检测机构目前属于后置审批项目,即领取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即可经营。您关于发放营业执照之前,在车管所、环保执法及行业协会先备案的建议,需要在市场主体登记前进行把关,增设了准入条件,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有效解决准营问题,在证照分离改革当中,明确要求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故相关建议也不符合当前改革精神

二、机动车检测机构现行监管情况

20144月,公安部、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 号),明确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20196月,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放开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527号),明确放开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受政策激励,社会资本大量涌入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

您反映的弄虚作假违规检测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引导有序发展。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地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数量、分布和检测能力,引导有序投资。对新(扩)建检测机构的,在与公安交通车管部门联网监管前签署《风险告知书》,书面告知投资风险。二是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检测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托机动车检验监管等平台,通过网上巡查、日常检查、电话回访、数据抽查比对等措施,对检测机构实施常态化监督,严格查处违规检测行为。2020年以来,苏州市车管所共约谈机动车检测机构负责人166人次,暂停采信100家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三是强化信息共享,注重联动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及时将日常监督发现的违规检测问题通报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形成联治共管局面。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做好机动车检验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工作,及时将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安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检验监管,规范检测行为。同时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联合监督惩戒等工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资,减少重复投资、恶性竞争以及违规检测现象的发生,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27   

 

人:高婷婷

联系电话:025-83312322

    送:省人大人代联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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