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松绑个体工商户,提振市场发展信心的建议收悉,您建议中涉及我局主要内容是关于进一步放宽“住用商”限制条件,帮助经营者尽快走出疫情影响,为南京经济注入新的活力。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住用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2015年,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规定“对于申请人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文件中明确“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由各市人民政府牵头定期梳理。2022年,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市监规〔2022〕7号),按照《民法典》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住用商”登记注册条件。
二、“住用商”面临的现实矛盾
“住用商”改革一方面放宽了住所登记限制条件,降低了准入门槛,有效释放了住所资源。但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一些社会矛盾产生的主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经营者和居住者之间的矛盾上。从经营者特别是小餐饮行业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利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既能降低运营成本,又有稳定的顾客群体,他们希望政府部门能进一步放宽“住用商”登记条件。但从居住者的角度来看,一些行业带来的油烟噪音污染、燃气电器安全隐患以及周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也真真切切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在立法层面,从原《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到《民法典》规定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也可以看出,法律对“住用商”其实是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倾向于保护居住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监管部门在“住用商”方面所做的工作
除了出台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外,我局还积极推动各地建立住所登记负面清单。2020年,我局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中明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限制,对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行清单管理,目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在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要求全省登记机关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条件,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准入环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联 系 人:杨阳
联系电话:025-85012078
抄 送:省人大人代联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