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预付式消费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预付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对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营者发卡需求日益旺盛,一些经营者超出经营能力过度发卡,导致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发生经营者关门跑路等问题,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严重损害。2017年7月,我省出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作出规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2021年4月,《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颁布施行,明确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在预付卡发行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方便经营者填报备案信息的便捷机制。规定了预付卡发行、兑付的要求以及预付卡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了预付卡经营行为,促进了预付式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我局高度重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通过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化解矛盾纠纷、打击违法行为,努力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聚焦重点,开展专项行动。2024年3月至9月,集中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预付式消费领域侵害费者权益违法行为。2024年,全省立案查处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行为33件,罚没款金额157.33万元,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二是多措并举,化解消费纠纷。加强预付卡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开展投诉举报质量回访和效能评估,不断提升投诉举报处置效能。2024年,全省系统处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投诉2645件、举报609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苏州市市场监管局配合主管部门构建联合监管机制、开展专项行动、打造共治生态。淮安市市场监管局采取配合搭建资金监管平台、整合监管力量等措施,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三是部门协同,推进信用监管。积极配合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推进预付卡经营相关经营主体的信息归集公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经营主体的登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健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筑牢信用监管基础。四是积极作为,推进完善法规。先后对《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提出修订意见,对《预付式消费经营监督管理条例》提出立法建议。主动配合省商务厅制定《江苏省单用途预付卡购卡合同(示范文本)》,对预付卡的使用期限、权限及范围、退费计算方法等进行约定,合同中明确15天冷静期,消费者未开卡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下一步,我局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积极推动立法工作,努力在强规制上作贡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3-2027年)》列为修改项目,国家司法部也正在研究起草预付式消费监管专项立法,我局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结合我省监管实际,提出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立法建议。二是持续打击违法行为,努力在强震慑上见成效。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专项执法行为,把查处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行为作为重点任务,突出打击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三是不断加强信用监管,努力在强约束上求突破。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未依法备案、不符合资金保障要求、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等风险警示信息,协同做好预付卡经营相关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四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在强保护上下功夫。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预付式消费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综合运用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办法,适时发布舆情报告和风险提示。开展投诉举报质量回访和效能评估,不断提升投诉举报处置效能,有效解决消费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预付式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