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
为加强对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治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列举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判断因素,并授权设区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作进一步细化。近期,上海、湖北、甘肃、贵州、吉林、青海等多个省份均相继印发了省级多部门联合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文件,相关认定标准也愈发明确、具体。为便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保障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必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牟利性投诉举报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完善。
二、制定依据
《认定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认定规则》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配套落实举措,坚持保护正当维权与遏制权利滥用相结合、审慎认定与务实管用相结合、立足我省实际与加强区域协调相结合,强调依法规制、分类处理、标本兼治,坚决遏制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利、敲诈勒索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认定规则》共计十二条。主要内容: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制定依据和目的、牟利性投诉举报的定义和依法规制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聚焦牟利性投诉举报常见的表现形式,细化认定情形。其中,第四条均属于滥用权利、牟利性显著的情形,符合情形之一可以直接认定;第五条列举的情形属于牟利性投诉举报常见的表现形式,应当本着审慎态度进行综合认定;第六条对第五条“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异常”的具体频次进行了细化,整体上参照了上海、湖北的模式,并明确了计算原则;第七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牟利性投诉和牟利性举报的分类处置要求,强调对于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和调解,对相关举报依法核查处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行刑衔接、尽职免责、设区市局补充细化权限、生效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