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2-0/2026-00295 分        类 通知公告  
发文日期 2026-09-03
标        题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资质互认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苏市监〔2026〕13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资质互认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14 17:20 浏览次数: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长三角地区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资质互认试点。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充分释放市场潜力,有效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地区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资质互认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民用水表、燃气表安装使用前监督抽样检定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二检合一”企业的计量监管,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及时发现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联系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卓君,电话:021-642200002489;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杨政,电话:025-8553760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史滢勇,电话:0571-89761418;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常慕,电话:0551- 63356077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93


 

 

长三角地区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资质互认试点工作方案

 

为有效推动长三角地区民用水表、燃气表“二检合一”资质互认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二检合一”资质互认试点,打破区域行政壁垒,保障计量器具量值传递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水表、燃气表制造企业市场竞争力,研究探索计量监管新模式,推动形成长三角一体化计量监管协同体系,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例。

二、试点期限

自试点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71231日止。

三、资质互认产品和互认效力

资质互认产品:长三角地区获得民用水表、燃气表“二检合一”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制造且用于贸易结算的DN15DN40民用饮用冷水水表、G1.6G4民用膜式燃气表。

资质互认效力: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二检合一”资质及相应的检定结果,在长三角地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各方职责

(一)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1.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地区“二检合一”资质互认试点专项计量授权考核制度(详见附件1)和抽样检定规则(详见附件2),设计长三角“二检合一”检定合格标识(详见附件3),确保各地工作要求一致。

2.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二检合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表、燃气表企业的“二检合一”获证情况及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专项计量授权证书信息、年度检定能力、监督检查结果、风险监测及不合格产品召回等信息通报其他省(市)。

3.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民用水表、燃气表“二检合一”资质生产企业监管,将其作为计量检定机构和型式批准获证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4. 及时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长三角地区生产的“二检合一”水表、燃气表相关信息,并在水表、燃气表安装使用前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抽样检定,监督抽样检定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对于同一家获得资质企业,抽样检定过程中发现1台计量器具不合格,整批次退回;再次抽样检定发现不合格情况,责令其在20天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销售相关“二检合一”计量器具;抽样检定发现不合格情况3次,由获得资质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二检合一”资质。同时,对违反公开承诺,伪造检定数据、检定证书和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确因运输导致的外观不合格情况,按照抽样检定规则(附件2)处理。

(二)获得民用水表、燃气表“二检合一”资质的生产企业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地相关规定,确保生产的水表、燃气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出厂销售的“二检合一”水表、燃气表,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注册计量师使用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装置进行逐台检定,按照规定对外公开检定信息,并对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检定数据、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水表不少于6年,燃气表不少于10年。

3. 统一加贴长三角“二检合一”检定合格标识,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定日期、授权证书编号、授权单位等信息。

4. 建立自我声明制度,自我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标准、设施环境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对授权范围内生产的民用水表、燃气表逐一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实施计量检定,保证其计量性能合格。

5. 建立失准处置制度,对其生产的民用水表、燃气表计量性能承担主体责任,主动关注已销售产品信息,发现系统性失准风险隐患或收到监督抽样检定不合格通知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召回并处置,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参加水表、燃气表计量比对活动,提升计量检定能力和水平。

(三)供水供气公用企业职责

1. 对采购的长三角地区生产的“二检合一”水表、燃气表进行型式批准一致性验收登记,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报告。

2. 主动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长三角地区生产的“二检合一”水表、燃气表按批次实施监督抽样检定,经抽样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3. 在使用过程中,对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发现的计量失准问题,主动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同批次表具的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组织保障

(一)定期开展会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确定“二检合一”资质互认试点工作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做好试点工作的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半年会商一次,重点对工作成效进行总结,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予以研究解决,并形成纪要,由各方签字确认。遇有重大争议或紧急事项随时会商。

(二)组织计量比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轮流主导,组织长三角地区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二检合一”计量授权企业之间的水表、燃气表计量比对活动,确保量值一致、准确、可靠(2026年度比对方案详见附件4)。

(三)联合监督检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二检合一”计量授权企业进行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条件、检定能力、检定结果等情况。联合监督检查的结果应通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并作为是否延续资质互认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标识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长三角“二检合一”检定合格标识管理,标识由获得民用水表、燃气表“二检合一”资质的生产企业根据长三角“二检合一”检定合格标识说明规定的样式自行印制张贴。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民用水表、燃气表“二检合一”资质互认试点工作的宣传,及时准确解读互认试点政策,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公众、制造企业、经营使用单位各方共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被授权企业和公用企业的监管,确保民用水表、燃气表量值准确可靠。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

附件1:长三角地区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资质互认试点专项计量授权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2:长三角地区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资质互认试点抽样检定规则(试行)

附件3:长三角“二检合一”检定合格标识说明

附件4:2026年度长三角地区“二检合一”计量授权企业水表、燃气表计量比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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