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2-0/2023-00380 分        类 通知公告  
发文日期 2023-12-06
标        题 关于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文        号 苏市监〔2023〕29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12-12 16:04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协同监管,推动长三角检验检测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皖市监认〔2023〕4 号) 部署安排,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了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现将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能力验证组织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浙江  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统一组织部署、分工协同实施、 优化资源共享、结果互认采信”的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实施。本次  能力验证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实施,项目名称为“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抽取三省一市获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的 111 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考核。

(二)能力验证结果统计

本次能力验证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经统计, 评定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有 99 家,占 89.2%;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有12 家,占 10.8%。

二、处理意见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能力验证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合格的参加机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资质认定工作中予以采信。

(二)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参加机构,由其所在省、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次能力验证的结果互认,在有关政府采购项目中应当优先选择评定结果为合格的检验 检测机构,并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限制。


 

 

附件:1. 能力验证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docx         

        2. 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doc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1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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