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江苏省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我局起草了《江苏省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25年以来,总局相继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章,为地方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提供上位依据。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监管规章制度的重要举措,为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标准化、法治化的制度保障,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框架,细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操作规范,统一监管尺度、压实工作责任,既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统一的操作指引,也为后续信用监管工作的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起草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起草。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与更正、附则。主要内容为:一是扩展适用对象。将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对象由企业扩展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三种经营主体,并明确企业包含的主体类型。二是明晰职责范围。按照“谁监管、谁列入、谁移出,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省、市、县(市、区)和基层市场监管分局的职责范围,确保工作权责清晰、高效协同、上下联动。三是调整列入情形。根据总局规章,新增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四是规范工作流程。精简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和移出程序,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和重复核查,简化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材料,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和基层工作人员负担。五是明确特殊处置情形。针对“一照多址”等特殊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严格区分住所与多个经营场所对应管辖基层市场监管分局的监管责任,明确列入和移出的处置流程和规则,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同时确保处置流程高效便捷,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