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局编制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指引。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

我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其中,主动公开信息内容有:

(一)省局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二)政策法规;

(三)省局文件;

(四)省局重要会议、重点工作;

(五)人事任免、财政资金、统计数据;

我局“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范围详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社会公众可以在我局门户网站(scjgj.jiangsu.gov.cn)上查阅《目录》。

二、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我局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我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我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方式查阅获取,也可通过我局设立的信息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1)门户网站:申请人进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首页—“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要求认证登录后,在线填写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便于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2)邮政信函:申请人通过邮政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传真号码:025-85012009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我局将出具接收回执。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办理流程

我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申请。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由申请人在我局门户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询场所自行查阅;

2)属于可以公开的,依法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为了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我局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和详细地址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办公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邮政编码:210036),联系电话:025-85537519。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30(秋冬季)

           8:30-12:00  14:00-18:00(春夏季)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监察部门举报;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